为加强防空警报设备处理,习惯平战报警需求,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在的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民防空警报设备是战时防范敌人空袭,平常用于洪水、地震等严峻自然灾害报警的根本通讯东西。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空警报设备的职责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公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备的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防空警报设备建造规划;辅导查看防空警报设备的保护处理作业;处理警报设备作废、更新、搬迁的存案手续。
第五条各区、鞍钢、三冶公司人防部分担任所属警报设备保护处理的安排、查看作业。
第六条防空警报设备所属单位,担任防空警报设备的更新、改造、搬迁、装置,常常查验核对、修理及保养,指定详细部分和专兼职人员担任警报设备的保护处理,归入本单位作业方针和岗位职责制。要组成保护保养小组,并相对保持稳定。
第七条防空警报设备归于设置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把警报设备的修理、保养列入本单位的设备保护方案。警报设备的更新、改造、搬迁、装置和保护保养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列支。
第八条城市建造规划部分在批阅建造工程时,应依据警报设备建造规划确认警报建造布局。市人防部分安排警报设备的施行,建筑设计企业应使建筑物的结构与警报设备的根底和电源线路、操控终端同步建成。
第九条因城市建造触及警报设备更新、改造、搬迁、装置等状况,警报设备所属单位应事前陈述主管部分,做出康复装置方案, 并到人防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条电业部分应确保防空警报设备所需的电力供应。因调整警报网点格式需搬迁或新装警报设备时,电业部分应确保和帮忙施行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无线电处理部分对无线警报所运用的频率,应予以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战时使用无线广播电台报警的频率,不得遭到搅扰。
第十二条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则履行。因产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警报信号由市人防部分确认。警报发放权在市、县(市)政府指挥机关,并应事前告诉全市各单位和整体公民。
第十三条在警报设备保护处理及发放作业中,成果十分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分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十四条对损坏、偷盗防空警报设备的,因渎职致使警报误鸣、漏鸣的,因处理不善形成警报设备、设备破坏丢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行政处分、责令补偿相应的丢失。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