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仁和区烟火爆竹点燃的布告

时间: 2025-02-20 02:54:58 |   作者: 媒体动态

  北至东区接壤,南至鹭歇桥,西至迤沙拉大路(含南山、普达片区),东至花城大路(含金科片区);

  2.金江片区:工业园区内悉数区域(北起一号桥头至南至荣鑫油漆厂,西至鱼塘村斑鸠湾向阳水库,东至金沙江100米规模);

  2.除上述制止点燃区域外:制止点燃危险性较大的A、B级烟火爆竹产品,居民小区、广场等人员密布的公共场所制止点燃C、D级中的冲突类(儿童类在外)、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架子烟火、组合烟火类烟火爆竹产品。

  3.制止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在居民住宅区和居民会集区进行大声喧哗等发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活动。

  (一)城区点燃区域:仁和镇莲花村B25-R21地块(铜锣湾FIC擎天府项目旁)。

  (二)乡村点燃区域:各乡镇指定的会集点燃区域以及除制止点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1.根据《烟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经答应出产、运营烟火爆竹制品,或许向未获得烟火爆竹安全出产答应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出产、运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法出产、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答应经由路途运送烟火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运送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法运送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不合法出产、运营、运送烟火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2.依照《烟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答应举行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点燃活动,或许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点燃活动点燃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背烟火点燃安全规程、点燃作业计划进行点燃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点燃,对职责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制止点燃烟火爆竹的时刻、地址点燃烟火爆竹,或许以损害公共安全和人身、产业安全的方法点燃烟火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点燃,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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